•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与三枚商标近似被驳回,逐个分析差异,助第41类“犇焱瑜伽”商标顺利过审!

更新时间:2023-11-13

商标因近似理由被商标局驳回,有时候近似的商标不止一件,在提交答辩书时,我们应该针对引证商标分别进行分析。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申请商标与3个引证商标近似,因此需要律师逐个分析做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犇焱瑜伽”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可知,本案第20844095号引证商标1、第12337773号引证商标2处于撤三程序中,该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待定,若该商标被撤销/无效,则该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相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1、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由图形+汉字“犇焱瑜伽”+字母“BENYANYUJIA”共同构成;图形为瑜伽姿势:莲花坐;汉字“犇焱瑜伽”与字母“BENYANYUJIA”以上下排列方式居于图形右侧,与图形相呼应。

引证商标1为纯图形商标,图形为一团燃烧的火焰,底部环绕的火焰呈数字“8”的形状,商标整体采用红色填充,增加了写实性。

引证商标2是组合商标,由图形+汉字共同构成;图形为一朵正在开放的花朵;汉字居于图形下方衬托的花朵更加娇艳,商标整体给人明媚之感。

引证商标3为纯图形商标,图形为一滴水落入了河流中溅起的水花与泛起的层层涟漪,最中心的椭圆形为上方滴落的水珠,圆形周围为一条加粗的曲线为溅起的水花。

2、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在呼叫及显著识别部分上明显不同。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述的商标含义存在显著不同,消费者足以区分辨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为瑜伽的经典动作:莲花坐,点明了申请人的主营服务为:瑜伽;汉字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也与图形相呼应。引证商标1为纯图形商标,商标无含义。引证商标2图形为一朵花,代表了注册人如一朵鲜花般在行业中绚烂开来;汉字为注册人的企业字号。引证商标3为纯图形商标,商标无含义。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犇焱瑜伽”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犇焱瑜伽”商标因与3件商标近似被驳回案例,引证商标1、1的在先权利已发生变化,律师在答辩书中摆清该事实,将申请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引证商标进行详细分析比对,最终成功让申请商标予以过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