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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图形部分近似被驳回,拥有独家版权,助第10类“德重”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商标和版权同时申请的价值不言而喻,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提前针对知识产权布局进行规划。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建议将版权和商标同时注册登记,这也是商标答辩复审中最具含金量的证据之一。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0类63351831号“德重”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地域及企业字号独创的标识,对于申请人而言至关重要。为了扩大对于该标识的保护,申请人获得了“德重”作品的版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性、呼叫方式、具体含义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性对比: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上方图形是由三个大写字母“C、D、Z”组合设计而成,图形部分设计简约且大气。下方汉字“德重”采用文泉驿微米黑字体。商标的显著识别主体为汉字部分。

引证商标1是由汉字+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左侧图形是由大写字母“Z”延伸笔画形成的倾斜的椭圆轨道图形。右侧汉字采用青鸟华光简综艺字体,商标整体的显著主体为汉字部分。

引证商标2是由图形+汉字+拼音构成的组合商标,中间图形是由四等分的曲线围成的圆,圆中是由两个对称的“L”组合而成的大写字母“Z”,汉字采用方正综艺体,显著识别主体为汉字部分。

2、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具体含义对比:

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为“成都德重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故,申请商标既是申请人的企业logo,体现申请人重德行的企业发展理念。引证商标1为权利人的企业logo,具有明确指代含义。引证商标2的含义指家族穴位疗法。

三、申请人援引两个举证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形,且在同类别相同小项上成功注册,予以证明此类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申请商标既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亦是申请人的企业标识。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将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申请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五、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商标在多个行业领域使用,通过长期的使用推广,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351831号“德重”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德重”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不仅申请了美术版权,又区分了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性上的差别,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