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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商标防御体系,助第9类“洁昕 JASINC”商标顺利过审

更新时间:2023-11-13

如何让自己的商标更具有显著性呢?可以考虑注册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包含多种元素,可以让你的商标与众不同。但注册组合商标难度较大,容易因近似而被驳回。如何判定组合商标是否近似呢?和小编一起往下看!

案件回顾

洁昕洁净布公司在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洁昕 JASINC”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驳回在“眼镜链;眼镜挂绳;眼镜;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隐形眼镜盒;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委托北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洁昕 JASINC”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申请人立足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形象的树立及企业的长远发展的考虑,在企业品牌策划及新产品的设计保护上下大力气。申请人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建设,正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品牌战略的需要,才审慎地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提升了该商标的艺术美感和品牌价值,同时传递出申请人的标识文化和内涵。创意性设计使商标极具辨识度,具有高度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是不言而喻的,商标审查不能只注重商标在整体部分上的近似。如果这样比对,所有的商标都会有近似部分。在相同或相似的判断上,审查员过分注重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模糊印象上的近似,忽略了在细节及实质上的巨大差异,部分近似要素组成一个整体差异就明显了。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从含义到外观与引证商标的完全不同。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认为是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建设,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开始建立了商标防御体系,为了更好地保护独创品牌“洁昕 JASINC”,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商标防御体系,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系统。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商标的价值也已经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其不仅具备商标应有的最基本功能,即区分商品的不同来源。最重要的是,申请商标代表了良好的信誉。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公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组合商标的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主要会从商标的文字、外文、数字等部分、图形部分以及文字与图形整体部分三方面进行考察,还会结合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与一般文字或图形商标不同的是,组合商标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时,不会判为近似商标,另外对于两者之间的主要识别部分,还会结合中国消费者的识别情况来进行进一步判断。

另,组合商标比单一的文字或图形商标增加了对于商标组合起来的保护,也就是说即使是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