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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醇酿酒作坊第33类“黔醇宴”商标复审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7890019号“黔醇宴”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黔醇宴”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通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因素与各引证商标进行对比,能使相关消费群体区分开。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外观、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引证商标2第57214605号“黔醇酱府”目前处于商标无效状态,该引证商标2不再作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所以以下分析不再赘述。

2、从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三个汉字呈竖直样式构成的文字商标,文字采用楷体字体书写,笔画转折处有明显的顿笔,字形协调美观。引证商标1是由四个汉字从左至右构成的文字商标,文字采用黑体字体书写。

3、从商标的整体含义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指的是贵州的别称。“”代表的是酒味浓纯。“宴”意思为酒席、宴会。因此其整体含义为贵州的酒味浓纯在酒席中散发。引证商标1整体含义为黑色纯正值得珍爱的宝贵物品。

4、申请人援引类似情况的成功注册案例,该成功注册商标共存多年,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足以说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57890019号“黔醇宴”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黔醇宴”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巧妙的使用好了援引商标,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