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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爱康佳生物科技第10类“风铃渡”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申请的材料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可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那又要如何针对性的提出答辩复审理由呢?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10类64116149号“风铃渡”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整体外观、图形、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英文和汉字构成。外侧以较细的曲线和较粗的曲线结合构成花环状的整体框架;内里上方勾勒出艺术化的英文“F”形;中间书写着汉字“风铃渡”,采用毛笔书写。最下方书写着英文“FENG LING DU”,没有衬线装饰,字形方正。

引证商标一由图形和英文构成。图形部分以英文“F”为设计主体,上方横线以起伏的曲线构成,下方曲线与左侧的斜向线条连接,尾端以较浓重的一笔结尾。右下角书写着英文“FAIREST”。引证商标二由图形和英文构成。商标以椭圆形为整体框架,内里镂空勾勒出小写的英文“f”。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显著部分差异显著,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申请商标中“风铃渡”无疑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主体是“FAIREST”。引证商标二的显著主体是“F”。

3、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字面含义为风铃自水面上通过”。引证商标一“FAIREST”经百度翻译译为最公平的。引证商标二“F”为英语字母表的第6个字母;F音(C大调的第4音或音符);(学业成绩)第六等,不及格。

4、申请人在此列举与本案情形类似成功注册的案例,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风铃渡”商标在10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出于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刚需,应该受到保护。

四、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以“风铃渡”为显著识别主体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4116149号“风铃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风铃渡”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再结合注册成功的商标案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