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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道略天成广告第35类“道略广告”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随着我国每年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因为近似被驳回,那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答辩前,查清引证商标的状态,会极大影响驳回复审中的审理标准,会大大提升复审成功率,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2703937号“道略广告”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目前,经查询,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若其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的“道略”系列商标已经获得了成功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和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含义和整体外观方面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为四个字构成的汉字商标,采用黑体字的字体设计,笔划整齐划一。申请商标中的“道略”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广告”指示出申请人的主营服务,具体到申请商标的含义则可理解为申请人认为发展企业只需抓住行业发展规律、满足消费者需求以及把握服务品质三点即可立于行业不败之地,无须过于追求新兴竞争模式。

引证商标为两个字构成的商标,采用宋体字的字体设计。笔画有粗细变化,且横细竖粗,末端有装饰部分。引证商标取其本义,即“谋略”,

2、从呼叫方面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呼叫为“dào luè ɡuǎnɡ ɡào”。引证商标呼叫为“dào luè”。

3、申请人援引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情形相同但在相同小组上已成功注册的案例,在实际中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可行的。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2703937号“道略广告”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道略广告”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商标状态处着手,抢得先机,之后从双方的外观、含义等角度进行区分判断,再结合已经注册成功的案例,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