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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然人田某第6类“神州通”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类60990970号“神州通”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引证商标注册人于2021年09月06日由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且经申请人市场查询,引证商标“神州通达”已不再开展市场经营活动,退出相关市场。同时,也并未有授权使用或转让引证商标等处分商标权益的动态,结合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的情况可知,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不再市场上发挥效用已久,并在将来其权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真实的利用,其名下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中国小百科,精通中国文化与史实,同时也传达出申请人对中国文化的尊重,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以及秉持史学精神不断探索的动力。引证商标为含义为:走遍神州大地。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采用宋体字书写,笔画有粗细变化,横细竖粗。引证商标是由拼音和汉字两部分呈上下结构构成的组合商标,整体字形笔画均衡,风格现代,字体方中带圆。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0990970号“神州通”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神州通”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再结合注册成功的商标案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