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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字实业公司第35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5类67488445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5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2“车配龙”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采用较粗的线条勾勒出艺术化汉字“安”,线条之间巧妙的融合,既加强了文字特征,又丰富了字体内涵,便于信息传播。

引证商标1为图形商标,商标以圆形为设计主体,两侧留有开口,上方中间向下延伸出一条竖线,末端形成一个圆弧状。

引证商标2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图形位于商标的上方,整体形成汉字“车”;汉字和英文位于图形的下方,在原有的字体上稍作修饰,笔画拉长,使之富有美感。

引证商标3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图形整体形成汉字“车”,轻重顿挫富有变化;汉字和英文位于图形的右侧。

引证商标4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图形整体形成汉字“车”;汉字和英文位于图形的下方。

引证商标5由汉字和英文构成。汉字“车”位于商标的上方,采用艺术字体书写;汉字“车配龙聚配行”和英文“CHEPEILONGJUPEIHANG”位于商标的下方。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上海安字实业有限公司制造出有安全保障的物品。引证商标1具体含义无从得知。引证商标2-4代表了上海车配龙聚配行贸易有限公司自己。引证商标5的整体含义为:上海车配龙聚配行贸易有限公司以汽车为交通工具。

4、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举证商标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注册成功,且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商标“图形”是申请人主打的系列商标之一,可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且“图形”商标对申请人极为重要。

四、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488445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