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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然人张某第25类“ANDEM”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7598234号“ANDEM”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14778956号引证商标2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待定,如若该商标被撤销,则其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2的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来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申请人之间关联紧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

 

三、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引证商标1-2的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均存在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是由经独特艺术设计后的字母A-N-D-E-M”构成的字母商标,整体笔画粗重坚实、庄重醒目,每个字母的开头、结尾及转弯的弧度均带有微小缺口,字母“A”减少了中间的笔画,字母“N”的笔画向下延长,整体极具科技感及艺术感。

 

引证商标1是由字母“A-N-A-D-E-M”构成的纯字母商标,采用宋体字体书写,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横细竖粗,棱角分明,结构严谨,整齐均匀,有极强的笔画规律性,从而使人在阅读时有一种舒适醒目的感觉。

 

引证商标2由字母“A-n-n-D-e-m”构成,采用黑体字体书写,没有衬线装饰,字形端庄,笔画横平竖直,笔迹全部一样粗细,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

 

四、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的商标在2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57598234号“ANDEM”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ANDEM”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2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