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上海羽牛马具公司第25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胜诉的关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0499287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3603521号引证商标1、第27682356号引证商标2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审理过程中,若引证商标1-2最终被撤销,则对于申请商标的初审公告不再构成权利障碍。故引证商标1-2的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产生本质影响,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1-2权利状态明确之后再审理此驳回案件,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谢谢您的支持。

 

二、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品牌HORSE LEADER”的延续与保护。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早已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其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

 

三、申请人“羽牛(上海)马具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设计、生产、销售马术运动靴服、配饰等马术运动装备的综合性、多品牌的体育用品公司。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中国最早的自主研发设计生产的马术运动装备供应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品牌“HORSE LEADER”的艺术化设计,具有自身独创性。申请商标以整体图形作为显著部分,引证商标2以中文“爱莉成”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二者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设计方面差异显著,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含义、整体外观设计、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五、申请人实力雄厚,其良好的形象已广为人知,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60499287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