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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湖北自然人章某第43类“厨八鲜”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1

商标因近似理由被商标局驳回,有时候近似的商标不止一件,在提交答辩书时,我们应该针对引证商标分别进行分析。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申请商标与2个引证商标近似,因此需要律师逐个分析做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4499179号“厨八鲜”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对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第28848352号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该商标正处于撤三中,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恳请待该撤销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创作的独创性标识,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字形设计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规定,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指向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厨房中的新鲜食材。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从事烹调工作的人。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形设计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标准宋体字,字体加粗效果,书写规整,横细竖粗,字形端正,棱角分明,刚劲有力引证商标采用黑体字,笔画单纯,粗细一致。

四、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完全是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目前身人已在相关类别上成功注册了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是“厨八鲜”系列商标的一个延续,是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商品种类扩展的需要,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发展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4499179号“厨八鲜”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厨八鲜”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