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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乔安宸科技实业第44类“医养美”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2-02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5219396号“医养美”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22339423号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查中,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且查询到引证商标为单一注册,并未形成系列商标。引证商标极有可能因未能提供有效使用证据而被撤销。

二、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而成,申请人对于该标识极为重视,已经申请人该标识的版权保护,并获准登记。由此可知,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唯一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响应国家发展自主品牌的号召,将申请商标作为企业的主打品牌对外推广、宣传,为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医养美”作为系列商标在多个类别成功注册,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医养美”系列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理念独创而成,体现申请人对于行业发展的深刻认知,具有独创性且予以深刻。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合法注册,“医养美”作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已经多个类别核准注册,也同时在多个类别指定商品和服务上进行推广、使用,在实际使用中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关联。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219396号“医养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医养美”商标被驳回案例。本案引证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且市场上没有任何引证商标投入使用的痕迹,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极有可能因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而被撤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的标识,已经作为系列商标注册并推广,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通过长期的推广、使用,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关联性,鉴于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