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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颐购贸易第35类“颐购”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3-26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1205072号“颐购”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颐购”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第12167154号“颐购”处于撤三程序中,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汉字“颐购”依次排列构成。采用艺术字体书写,笔画转角圆润,结构方正饱满。引证商标由汉字“颐购”构成。采用标准的宋体书写,字形工整、严肃、大方。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佛山市颐购贸易有限公司。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保养收购的物品。

四、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205072号“颐购”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颐购”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