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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轩兵橡塑制品第17类“轩兵”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16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896834号“轩兵”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图形、英文和汉字构成,以文字部分为显著识别主体。上方图形采用圆形勾勒外框,内里艺术设计双线条的“XB”。左侧棱星点缀,下方英文和汉字各占一行。

引证商标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上方“XB”延伸出盾牌轮廓,略微向右倾斜,下方汉字字号较大。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代表其自身。引证商标代表着对生活和事业的珍视和热爱,是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和情感表达。

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896834号“轩兵”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轩兵”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