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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纳祥贸易第33类“黄府御品”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30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425683号“黄府御品”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29589424号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成功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三、申请商标“黄府御品”是申请人“广州市纳祥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创始人“黄水来”打造的高端酒水品牌,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及独创性,并不与任何商标产生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四汉字构成的标识,采用宋体字书写,笔画有粗细变化引证商标是由两个汉字构成的标识,采用楷体字书写,行笔轻盈,运笔稳实。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含义为:由申请商标创始人打造的高端酒水品牌,酿制工艺严格,每一个环节都非常精细。引证商标指的是古代姓黄的达官贵人的府邸。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425683号“黄府御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黄府御品”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一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