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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然人申某第30类“川成”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13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821276“川成”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1990393号引证商标“川成”正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状态,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该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权利待定,如果该商标被撤销,则其将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件审理结束、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来审理本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川成”为申请人原创设计,标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具有极强独创性。申请人主要从事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在长达12年的调味品从业生涯中,申请人一直奉行着脚踏实地、一心一意的宗旨,使其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诚信度,且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三、申请商标“川成”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所以两商标共存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能使相关消费群体区分开。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商品的原材料和主要工艺、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构成因素差异明显,公众能轻易区分,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由汉字“川成”构成,采用宋体字书写,简洁规整、笔画横细竖粗富有粗细变化。引证商标由图形加汉字“川成”构成,汉字采用行楷字体书写,行笔轻盈,点画灵动。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821276“川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川成”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而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