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7-10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2952789号“洁立芬”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21346423号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保定勇拓日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02月24日注销,且在权利人注销之前并未转让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并且,经查询,第21346423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申请审查中,由于其权利人主体已经注销,故,引证商标定会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因此,引证商标已经不宜再作为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含义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洁-立-芬”单一元素构成,采用标准的宋体字,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引证商标由汉字“洁-力-芬”+英文两种元素组合构成,选用迷你简启体书写,大小均匀,线条流畅。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识整体含义为: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优质,广受消费者欢迎,蕴含了申请人希望公司能够一直蓬勃发展的美好愿景。引证商标含义为:努力清洁使其具有香气。
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952789号“洁立芬”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洁立芬”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资产,驳回后直接放弃可能导致品牌推广受阻甚至被他人抢注。复审是保护品牌价值的重要手段,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