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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巴科技第12类“乘界”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12-04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81032153号“乘界”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31415924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中,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采用不同的字体设计,其整体外观也就不同。

申请商标整体采用宋体字设计,字体结构严谨,整齐均匀,有极强的笔画规律性

引证商标整体采用黑体字书写,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其中两汉字的部分笔画由圆球点缀,新颖时尚,设计感十足。

2、申请人援引与本案高度类似且注册成功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1032153号“乘界”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乘界”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相较于重新设计商标并再次申请(面临新的驳回风险、时间成本和品牌重塑成本),驳回复审通常是更经济、更高效的选择。成功复审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对企业品牌保护和市场布局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