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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与图形商标近似被驳回,突出显著识别部分是关键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的显著部分是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商标的整体形象并对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时,分析显著识别部分有可能成为商标通过复审的关键性因素。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1类“BMO PUTTY POWDER IN THE NOBILITY 1”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由英文“BMO PUTTY POWDER IN THE NOBILITY”、数字“1”和图形构成。申请商标中英文及数字“BMO PUTTY POWDER IN THE NOBILITY 1”无疑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为图形商标,图形就是商标的显著部分。

申请商标英文“BMO”采用艺术字体书写,大写字母“M”中间采用交叉重叠的手法处理,下方为英文“PUTTY POWDER IN THE NOBILITY”,商标右侧为一个六边形图案,内部镂空处数字“1”。引证商标1为图形商标,商标整体以六边形为设计主体,以镂空的形式篆刻出粗细一致的白色线条,使得六边形被分成不规则的三部分,图形左侧所占比例较大,中间为笔直的一条竖向图形,最右侧处理为灰蓝色。引证商标2为图形商标,商标以正六边形为主体,采用镂空的形式处理,篆刻出小写字母“n”。

申请商标中“BMO”很明显为申请人主打的品牌名称;“PUTTY POWDER IN THE NOBILITY”释义为尊贵的油灰粉(俗称腻子);“1”释义为第一,质量最好的。因此,申请商标“BMO PUTTY POWDER IN THE NOBILITY 1”的整体含义为:申请人经营的“BMO”牌腻子粉,质量上乘,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引证商标1“图形”为常见图案,并无具体含义。引证商标2“图形”部分为小写字母“n”的艺术化表现形式,是汉字“诺”的拼音首字母,来源于该商标注册人“深圳诺安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代表了深圳诺安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己。

相比于申请商标,引证商标1、2更为近似,且这2个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认,因此也应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商标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不被商标局判为近似商标的有:

二、申请商标是罗荣能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自己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对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与推广,使得“BMO PUTTY POWDER IN THE NOBILITY 1”品牌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BMO PUTTY POWDER IN THE NOBILITY 1”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BMO PUTTY POWDER IN THE NOBILITY 1”商标与两件图形商标近似,律师通过对显著识别部分的分析,以及巧妙进行援引举证,证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非近似商标,成功使其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