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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颜色的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突出显著性顺利过复审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指定颜色申请指的是商标申报时按照客户设计好的彩色样稿来递交,虽然指定之后商标颜色不能改变,但因指定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于图形与颜色的组合,所以显著性更加突出。指定颜色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在进行答辩时,应将其颜色显著性进行突出分析。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ONOSN”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结合了文字“优诺森”使用,其与英文部分的“ONOSN”为对应关系,“优诺森”涵盖了申请人重视产品质量,将诚信经营放在首位,并且为消费者提供纯实木、安全环保的家具;图形部分主要作为背景,不做显著识读。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文字“丰恒泰”,指的是该注册人认为经营企业需要强大的内心及意志力,才可得到好的结果。

汉字部分“优诺森”中,“优”指的是“申请人的家具产品品质上乘”;“诺”本义为“答应,允许”,引申义为“申请人诚信经营的保证”;“森”本义为“树木茂密的样子”,因树木作为申请人主营家具产品的原材料,故该字代表的是申请人主营家具产品为纯实木制作。英文部分“ONOSN”为“优诺森”音译而来,“O”-“优”,“NO”-“诺”,“SN”-“森”。图形部分填充在字母“O”内,该图形描绘的是“蒲扇”,因使用绿植物制成,象征着平安、吉祥,寄托着申请人对企业发展顺风顺水的希冀;商标整体使用红色,代表了申请人在行业发展的热情与积极性。

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丰恒泰”,其中“丰”为“大;高大”,“恒”为持久不变的意志,“泰”为“佳,美好”;整体含义为:该注册人认为经营企业需要拥有强大的内心及足够坚持下去的意志,最终才可以迎来好的结果。图形部分描绘的是“树叶”,绿叶象征着生命力,代表无穷的希望。其主要作为背景,不作显著识读。

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将图形部分填充进了“ONOSN”位于中间位置的“O”之中,并且结合了文字“优诺森”使用。整体颜色使用红色,其中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优诺森”。图形部分在实际使用中为填充在字母“O”内。该图形描绘的是“蒲扇”,“蒲扇”使用圆形轮廓其内填充红色,增加镂空线条的设计。英文部分“ONOSN”均使用大写,将图形添加融合进字母之中,文字部分“优诺森”使用圆体,整体颜色为红色。

引证商标由文字及图形两部分组成,呈上下结构。其中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丰恒泰”,使用汉文倩艺体。“树叶”使用深绿及浅绿两色描绘而成,“叶脉”的描绘使用柔美线条,与实物相贴合。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此处援引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情形近似但在相同小组上已成功注册的案例,如下:

二、申请商标是由刘玉明申请注册的,“ONOSN”品牌自上市以来,通过产品的高品质,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申请人提供申请商标使用在产品包装及门店装潢上的图片予以证明申请商标得到了充分、大量的使用。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ONOSN”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ONOSN”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的指定颜色为红色,这使商标的显著性更为突出。律师通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各项区别进行详细分析,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