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广东深圳大象肥业第35类“闪溶”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在商标局每天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被驳回的商标不在少数,而这些商标被驳回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违反了《商标法》的任何一条,都是无法通过商标局的审核的。今天为大家分享一则商标因“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为由被驳回的复审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在第35类服务上的第45117319号“闪溶”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闪溶”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暗示性商标,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广告宣传;货物展出;户外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张贴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

外观上,申请商标由“闪-溶”两个艺术字横向排列而成,笔划边缘由黑色线条勾勒,内里灰色填充。

含义上,申请商标“闪溶”由常用字构成,它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本案申请商标“闪溶”中的“闪”是快速;“溶”是溶解。因此“闪溶”易理解为“将化肥、农药快速充分溶解”。

申请商标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等特点。

结合上文所述“闪溶”易理解为“将化肥、农药快速充分溶解”,使用在“广告宣传(针对产品定位与目标消费群,决定方针表现的主题,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传单、户外广告等,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需求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同时又能保证消费者能够接受的广告);货物展出(在特定的环境展示出专业陈列的货物);户外广告(在建筑物外表或街道、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设立的霓虹灯、广告牌、海报等);市场营销(营销人员针对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行为的过程。它是在创造、沟通、传播和交换产品中,为顾客、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经济价值的活动、过程和体系);替他人推销(帮助“他人”销售商品的行为,其既包括为销售者的具体销售行为提供单次的促销或推销的行为);张贴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出租借由验钞机与顾客交易的全自动机器,能协助顾客购买例如零食、饮料、酒类、香烟及彩票等产品)”等服务上意在暗示上述商品能够将化肥、农药快速充分溶解,完全没有体现服务的技术的。“将化肥、农药快速充分溶解”内容太过宽泛,故申请商标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等特点。

申请人援引类似情况的成功注册案例,予以证明类似“闪溶”之类商标在服务上注册,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技术等特点。

二、申请商标是深圳大象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闪溶”企业品牌。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推广与使用,产品上标注申请商标标识,并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大量单据。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闪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闪溶”商标因“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为由被驳回案例,律师在答辩复审时,着重针对被驳回理由进行分析,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