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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被撤三商标拦路,因近似被驳回商标顺利过复审

更新时间:2023-11-14

如果你注册了一个商标,但最近三年都没使用过它,那么别人就可以去商标局申请撤销你的商标,这就是商标撤三。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则成功案例,申请商标通过答辩复审的原因就与商标撤三有关。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在35类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西大岭 付家小烧”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以及呼叫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西大岭 付家小烧”,“西大岭”为申请人酒厂所在地,“付”源于申请人的姓氏,“付家”即申请人的家,“小烧”代表着烧酒,是香型清香型白酒,因此,“西大岭 付家小烧”的含义是位于西大岭酒厂的付家制作的烧酒,申请人倚靠其先天优越的地理位置,优势的霸气文化和优质内涵,传承东北悠远的酿酒文化,秉承“尊贵、优雅、精致”的设计理念和“诚信服务、德行天下”的经营理念,打响东北酒业的品牌。引证商标“老付家”,“老”表示原来的,“付家”即姓付的人家,因此,引证商标的含义是原来姓付的人家。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西大岭 付家小烧”构成,采用矩形作为商标背景,在其左上角位置书写着较小的汉字“西大岭”,“付家小烧”在下方从左至右依次排列开来,采用华文行楷书写。引证商标由汉字“老付家”构成,采用迷你简胖头鱼字体书写。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举证商标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注册成功,且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其目的是企业的日常运营与宣传,申请人设计包装图纸,在店铺门头及产品内外包装上标注了申请商标“西大岭 付家小烧”,申请人提供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申请人凭借制作精良的工艺保证产品的高品质,逐步扩大市场及品牌影响力。

三、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西大岭 付家小烧”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西大岭 付家小烧”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上有两个字相同,然而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因此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最终申请商标顺利得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