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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吉虹新能源科技第9类“吉虹”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注册量的与日俱增,注册成功率也随之降低,被驳回的商标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图文商标,在遇到商标被驳回的情况,要对引证商标做出谨慎的分析,这样复审成功率也会大大提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第48772474号第9类“吉虹”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吉虹”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通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因素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能使相关消费群体区分开。

从含义方面分析的话申请商标中的汉字“吉”的释义为吉利吉祥“虹”的释义为大气中一种光的现象,也可称彩虹。所以商标的整体含义为能够带来吉祥的彩虹。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为受欢迎的吉林省。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能够与之区分开,不构成近似商标。

从外观方面分析的话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英文组合成。引证商标简单的汉字“吉红”构成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的构成,整体外观设计方面差异显著,共存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以下均为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成功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文字商标审查规定中第4条分析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和整体区别明显,应当判定商标不构成近似。

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吉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吉虹”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文商标,与之近似的件引证商标只是简单的文字商标。因此律师通过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及整体含义上进行分析,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