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遭世界品牌“宝洁”提出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洁汰霸”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如果遭遇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一定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案例,商标遭世界市值排名第六位的保洁公司提出无效宣告,我方律师通过引用大量证据,再结合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案件回顾

宝洁公司向申请在第3类42608281号“洁汰霸”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已注册,充分证明不存在与争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外观、呼叫、含义、使用范围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范围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以下商标为注册成功的商标,其中文字构成近似,但使用范围存在差异都能够共存,说明商标局认为仅仅文字部分近似本身不构成近似或不阻碍商标的有效注册、使用。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外观、含义、呼叫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首先,争议商标由三个楷体汉字“洁汰霸”构成,引证商标1由两个隶书汉字“汰渍”书写,引证商标2由两个汉字“汰渍”组成。

其次,争议商标“洁汰霸”与引证商标1、2“汰渍”的字形不同,文字数量不同、文字排列不同,仅仅一个“汰”字相同实在难以混淆。

再次,争议商标“洁汰霸”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清洁、清洗效果好”。同理引证商标1、2“汰渍”顾名思义指的是“清洁污渍”,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在含义上与争议商标不同。

最后申请人在其申请文件中引述了大量“汰渍”商标被依法驳回、撤销的成功案例。但答辩人认为,商标审查采用的是个案原则,在先案例完全抄袭“汰渍”二字,与本案争议商标“洁汰霸”情况完全不相同的,申请人引述的在先案例与本案无关,不应比照试用。

此外,答辩人在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时“洁汰霸”三个汉字格外显著,并且享有该外观的著作权。

三、申请人称引证商标1、2“汰渍”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未提交2017年至2019年销售、宣传记录,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引证商标1、2为驰名商标的申请不适用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四、争议商标“洁汰霸”为答辩人所独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五、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洁汰霸”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洁汰霸”商标被驳回案例。商标遭知名品牌“宝洁”提出无效宣告,我司律师引用之前注册成功的案例,从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分了双方显著性的不同,再结合本案争议商标已做好著作权保护,最终将世界品牌“斩于马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