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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图形近似被驳回,区分显著识别部分过复审

更新时间:2023-11-14

很多品牌在设计商标的时候,往往都是图形与中文或者英文等多种方式的结合,但在这种情形下,大家最好将组合商标分开进行注册申请,原因是组合商标注册申请通过率不高。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就是组合商标因图形部分近似被驳回的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QINGYUN JUTE”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相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完全不同。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由图形+文字“QINGYUN JUTE”构成;图形为三块彩布勾勒出的青鸟,三块布大小弯曲程度朝向完全相同,最顶端的彩布尾端向后延伸出一条极细的线,似小鸟的尾巴,文字“QINGYUN JUTE”排列有序居于图形下方。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商标以牙膏为设计原型,整体给人一目了然的视觉效果。

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具体含义完全不同。申请商标图形为用三块彩色的布料勾勒出一只仰首向上的飞鸟,寓意公司的事业道路直步青云;“QINGYUN”为申请人公司企业字号的拼音;英文“JUTE”释义为纺织纤维。引证商标以牙膏为原型,注册人为江西株梦仁贸易有限公司,商标设计为牙膏形状是以此来代表注册人的主营业务为日用百货。

二、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是否近似要全面进行比对,对商标的整体及相关要素进行比较。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24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和品牌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目前,且申请人名下相关版权均已注册成功。

四、申请人公司成立于世纪之交,是一家专业从事黄麻、棉麻、化学纤维等系列面料及工艺品的生产型企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公司申请注册的,经过申请人的发展,曾受邀参加各类展会,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极为重视,以“QINGYUN JUTE”为企业核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商标在产品、样册、门头到名片、邮件的使用都是经过申请人的精心策划,均围绕打造“QINGYUN JUTE”品牌进行,使得此“QINGYUN JUTE”产品为更多的业内人士了解和青睐。由此可见,“QINGYUN JUTE”已经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QINGYUN JUTE”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QINGYUN JUTE”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发生近似。律师通过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分析,区分两件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及差异,成功让申请商标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