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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类别商标近似被驳回,积极答辩顺利过复审

更新时间:2023-11-14

每个想要经营好一个品牌的商标申请人,都希望自己的商标是独一无二、让人过目难忘的,但在提交商标申请后,还是有不少人会遇到自己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的情况。这时,积极答辩就显得十分重要。

案件回顾

申请人在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远近渔”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在“货物展出”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委托我司申请复审。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远近渔”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该商标使用在“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广告片制作”等指定服务项目上,使商标极具辨识度,具有高度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远近渔”是由中文构成的单一要素商标,是申请人的股东名字倒过来的艺名,在社交平台上很火,具有特定性。引证商标“远近渔”,采用宋体书写。

申请商标申请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引证商标申请人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服务地域差异显著。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细节区别明显,呈现在消费者面前的是截然不同的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感受,对应的客户群不同,不构成近似。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目的是用于宣传经营的自主品牌,自申请商标品牌成立以来,该标志取得了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无疑凸显和加强了申请商标标志的显著性。

自品牌成立以来,申请人便致力于品牌深厚文化底蕴的传播,致力于产品高质量的追求,扎实推进“打造品牌、以质取胜、文化营销、人才强企”的战略,使得“远近渔”品牌的产品在多范围内销售。

企业仅有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是不够的,只有配以良好的广告宣传,才能形成自己的品牌并使其丰满起来,从而使企业在波诡云谲的商海中永立潮头。申请人在“远近渔”品牌的宣传和推广方面没有丝毫懈怠,申请人先后通过多元化方式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和推广。

四、如果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五、立足我国《商标法》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远近渔”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远近渔”商标与同名、同类别商标发生近似,但商标的字体不同,申请地域也有所不同,此外,申请商标早已进行了大量宣传,这些都成为了申请商标复审答辩时的有力证据,帮助我们的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