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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商号权的商标,在系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中更具优势

更新时间:2023-11-14

所谓系列商标,就是和固有名词“亲族商标”等同的意义,是以保护核心商标为目的的一系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人以部分商标为中心,通过文字、图形的单独注册或组合注册、同类及不同类别注册,形成一系列围绕企业品牌保护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商标。注册及使用系列商标,可算是一种知识产权经济市场环境下的商标品牌保护策略。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千代源”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千代源”既是申请人商号商标,又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中在国际分类第21类申请注册的“千代源”商标已注册成功,此次注册35类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予以支持。

二、申请商标“千代源”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汉字“千代源”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下列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援引此类图形部分选用要素类型相同但整体外观和显著主体不同情况的成功注册案例,该成功注册商标共存多年,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足以说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含义和整体区别明显,完全符合《商标审查标准》关于组合商标的审查规定中第4条的但书部分,应当判定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千代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由此案例可知,“千代源”既是申请人商号商标,又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申请商标“千代源”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