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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然人卢某第14类“喜运来”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人们常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很多人在递交了申请注册商标后,然后就苦苦等待商标注册成功的消息。在漫长等待中,有人得到了注册成功的好消息,有的人等来的则是商标被驳回的决定。那么商标被驳回后,就注定我们申请注册的商标死路一条了吗?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开始今天的分享。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喜运来”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商标网查询,引证商标第5894922号“喜运来”,注册公告日期:2009年11月21日。专用权期限:2009年11月21日至 2019年11月20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未续展现已失效。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喜运来”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独特设计更增强了标志的联想性和象征性,赋予品牌无限的生命力和想象力。申请商标采用艺术字体设计而引证商标采用的毛笔体书写,两者在整体外观上区分明显。而商标的外观作为消费者区分商标的“最快、最全信息”,外观不同的商标消费者一目了然,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喜运来”的含义为喜事相伴,好运相随,与引证商标所阐述的、描绘的含义来做喜欢的运动截然不同,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可以轻易区分开。共存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举证商标如下图所示:

三、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喜运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喜运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答辩的关键因素是,引证商标因其注册期满未续展,直接导致权利丧失。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