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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遇撤三申请,提供被授权单位使用证据,顺利保下商标

更新时间:2023-11-14

不少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成功后,并没有亲自使用商标,而是采用授权的方式将商标授权给第三方商家使用。在遭遇商标被撤三的情况时,提交授权单位使用商标的证据,也能够证明我们的商标不满足被撤三的条件。

案件回顾

答辩人接到知识产权局转发的陈昌雄对我方在先注册在第19类“非金属砖瓦”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国豪”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申请后,委托我司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答辩理由书及2017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都瑞娟,地址于河南省滑县万古镇,答辩人为了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来源,促进业务发展,在2011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19类“非金属管道;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排水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玻璃;建筑用塑料管;铝塑复合管;塑钢门窗;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非金属管”商品上申请注册“国豪”商标。

答辩人高度重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扩大被撤销商标的使用范围,特在2015年3月签订《授权书》,一般委托“上海国豪管业有限公司”使用“国豪”商标,授权日期为2015年3月至2025年3月。

二、2017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授权人将被撤销商标“国豪”实际使用于“非金属砖瓦”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商标使用在合同、出库单的显要位置上,便于商品的销售和宣传。

供货单位被授权人在2017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内与购货单位上海飞豪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供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为“瓦片、砖”等商品,在合同尾页由双方加盖的公章予以佐证合同的真实性。

申请人提供的出库单是对上述合同的进一步佐证,出库单是商家之间互相调货的凭证,是为了方便对账和结算,减少现金支付的一种手段。出库时间与货物与合同中的时间相对应。

物流运输单是对前两项证据的佐证,在时间与运输货物上与前两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上述交易行为的实际发生,并以现实交付(物流)的形式进行交易。

三、答辩人具备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护,正是为了防止企业商标被别人仿冒和盗用,被撤销商标在19类申请注册是作为答辩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使用的。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国豪”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启示

“国豪”商标已由申请人注册成功多年,在2017年将商标授权给上海国豪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因此,该公司使用该商标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本案例中提供的销售供销合同、出库单和运输单。有了这些使用证据,我们的商标就能顺利通过撤三答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