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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细究核定使用范围,助力答辩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他人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我们应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无效宣告成功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名称完全相同,因此遭到了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

案件回顾

我司受答辩人六安市馨苑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就商标局于2020年8月关于“季季火”商标及申请人周丽的商标无效宣告书,进行如下答辩。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季季火”的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在30、35类别上注册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于不同的群组,完全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答辩人的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3类别4301、4304,小组:自助餐馆,寄宿处,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寄宿处预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服务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1申请注册在第30类别3006、3010、3016,小组:芝麻(调味品),味噌(调味品),调味酱,调制好的酱汁,加工过的辣根(调料),辣椒调味料,辣椒油(调味品),调味品,佐料(调味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引证商标2申请注册在第35类别3501、3502、3503,小组: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信息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通过移动电话网络做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版面设计,通过电子途径和全球信息网络提供广告空间,广告材料散发,提供社会媒体领域的市场营销咨询服务上。

答辩人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中“自助餐馆”等服务,主要涉及餐饮、住宿方面;申请人引证商标1商品为“芝麻(调味品)”等;申请人引证商标2服务为“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信息提供商业信息”等。综上,答辩人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与申请人的调味品产品及广告销售等服务在功能和用途所适用的领域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争议商标指定的餐饮、住宿等服务是主要是在饭店、宾馆、酒店等场所,而申请人引证商标1指定的商品为调味品,在超市即可买到,引证商标2指定的服务为广告、销售,主要是用于网络方面。可见,三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所面对的消费者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书中陈述申请人与答辩人系师徒关系,但并未提供的二人关系的相关证明。申请人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答辩人位于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仅凭申请人一面之词不应断定二者系师徒关系。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丝毫不具备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误认误购,更不会造成市场混乱的不良影响。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及申请人企业的知名度,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五、争议商标于2019年7月提交注册申请,但在此之前答辩人便已经对争议商标进行了长达五年的宣传使用,现有六安市东城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和宣传图片予以佐证,通过多年的苦心经营,答辩人已经使消费者将争议商标与其紧密相连,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季季火”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通过“季季火”商标无效宣告案例我们能够看出,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名称完全一样,但商标的注册类别和核定使用范围完全不同,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并不成立。我方律师针对这一点进行细致答辩,最终成功保住了争议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