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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异议理由逐一辩驳,被异议商标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在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核之后,并不是一定就能成功申请注册下来,因为在异议期限之内,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对商标提出异议。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商标异议案例,答辩方针对异议方的异议理由进行一一辩驳,最终让被异议商标获得答辩胜利。

案件回顾

我司受广州瑟淋娜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就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发文关于35类“Pharmasimple”商标的《异议答辩通知书》及巴黎驿站贸易有限公司的《商标异议书》副本进行答辩。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Pharmasimple”由单词“Pharma”和“simple”构成:单词“Pharma”为汉字“砝码”的音译词汇,砝码是天平上作为质量标准的物体,在被异议商标中指的是重要的平衡物;单词“simple”为简单的、朴素的;故被异议商标的本义为简单的砝码,广州瑟淋娜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朴实无华,质量有保证,这是答辩人与消费者之间得以平衡之最简单的砝码,表达了答辩人希望获得更多消费者信赖的企业愿景。引证商标的含义为药剂学。

被异议商标为英文商标,由玫红色的单词“Pharma”和绿色的单词“simple”两部分构成,红绿比例匀称,商标整体采用黑体书写。引证商标为纯英文商标,只有黑色一种颜色,采用宋体书写。

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等多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提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时间明显晚于引证商标的在先使用时间”,但其提供的证据极为模糊,时间信息根本无法识别,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异议人提供的授权书,巴黎驿站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网易考拉海购平台销售“Pharmasimple”品牌的产品,其授权时间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其真实性有待考量。异议人提供了销售数据,但并未提供所销售的商品以及品牌,故不能断定异议人是对引证商标进行的宣传与推广。

异议人一再主张答辩人存在恶意,但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广州瑟淋娜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而异议人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答辩人与异议人处于不同的地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贸易往来,答辩人不可能也不应当去知晓不在同一地区销售的不知名的商标。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丝毫不具备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误认误购,更不会造成市场混乱的不良影响,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

五、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广州瑟琳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答辩人广州瑟琳娜商贸有限公司与盛裕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盛裕行贸易有限公司均为关联公司,且答辩人将商标独家授权给广州百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故此四家公司对被异议商标进行宣传与推广的证据均为有效证据。

答辩人通过宣传海报、淘宝网等进行了广泛宣传与推广,获得了“BBS”、“Les Sens de Marrakech”、“Vitae Cosmetics”以及“珍贵水”等多家品牌授权。

同时,答辩人严格使用被异议商标的LOGO,从合同及发票上均标记“Pharmasimple”字样。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Pharmasimple””商标予以注册。

案件启示

“Pharmasimple”商标异议答辩成功案例,答辩律师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证实被异议商标并非恶意抢注,另外针对对方提供证据进行分析,找出其证据的漏洞,并对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了充分对比分析,最终让被异议商标成功通过异议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