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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战12个引证商标,力挽狂澜助“金财福”异议答辩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4

当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时候,申请人不必慌张,根据异议的理由逐一分析一一攻破。对商标异议答辩的叙述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相应的作用。

案件回顾

金六福公司以及宜宾五粮液集团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38600543号“金财福”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已排版初审公告,充分证明不存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被异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尊贵、财富、福气”。而引证商标1-3中的“金”代表权力富贵;“六”为六六大顺;“福”为福气多多,因此表示为富贵福气非常多。

同样的引证商标4“金福”即“富贵福气”。引证商标5、6“金祥福”显而易见是“尊贵、贵重、吉祥的福气”。引证商标7指的是“金子送来客户”。以此分析,引证商标8、9“金永福”是“金子永远有福气”。引证商标10中的“春”使用在酒类产品上可见“财福春”即“金钱和福气的酒”。引证商标11释义为“金钱、福气和长寿”。引证商标12“财福双增”指“金钱和福气都增加”。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12在呼叫方面也有明显差异。可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以及呼叫方式具有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多数商标在进行推广的时候,读音往往对消费者的认知产生很重要的影响,而消费者在口口相传的过程中读音的作用是最为主要的,在这种情况下读音不同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三、“金财福”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异议人在其申请文件中引述了大量在先的案例,但答辩人认为,商标审查采用的是个案原则,在先案例与本案情况完全不相同的。异议人引述的在先案例与本案无关,不应比照试用。

四、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异议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被异议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如果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答辩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稳定发展。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8600543号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金财福”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为文字商标,而引证商标也为文字商标,并且足足有12个之多,当中的难度可想而知。我司律师从含义、呼叫等多方面进行答辩,最终使被异议商标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