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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究英文商标整体与部分差异性答辩,助力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代理机构,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因而,当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时,申请人需要保持冷静,即使做好异议答辩,和代理机构共同努力力求答辩成功。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7类的第39481003号“BABYCARE WONDER EARTH”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异议人的第32074531号引证商标处于无效状态,已经失去了商标权利,不能作为本案中的引证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经过商标局实质审查已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而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主观臆造的商标,具有独特寓意,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在先性,这种在先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既不得与他人的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相冲突。被异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重点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极易区分,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的异议行为完全是滥用异议权,故意阻挠答辩人行使权力的恶意行为。

1、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对比:

被异议商标是由三个英文单词“babycare wonder earth”构成的英文商标,而引证商标则是由图形和两个英文单词“baby care”构成的组合商标。

2、从商标的具体含义对比:

被异议商标是伴随着答辩人的品牌系列需要而诞生的,整体的含义为神奇地球的婴儿护理产品。而引证商标的含义为“宝贝关爱”,因此,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区分明显,引证商标为婴幼儿用品的常用词汇,被异议商标不存在抄袭、模仿的可能。

二、异议人提及被异议商标刻意摹仿异议人知名商标(引证商标),但由于被异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知名程度有待商榷,另外再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也不能根据其知名度将与其不近似的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应当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当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独立创作,答辩人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及财力对其进行设计和使用,该商标经过答辩人长时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该商标在业界以及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被异议商标完全属于合法上申请注册,且已经商标实质审查,不存在相冲突权力,理应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39481003号“BABYCARE WONDER EARTH”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BABYCARE WONDER EARTH”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是避免不了的,而我们能做的就是针对异议理由逐一进行答辩。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