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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字之差遭无效宣告,逐一分析无效理由,助“柔酱台”无效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可能会面临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积极地答辩,不过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一旦失败,将失去商标权,因此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证据收集的质量、书件撰写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结果。

案件回顾

贵州柔酱酒业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33类36637221号“柔酱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柔酱台”,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已注册,充分证明不存在与争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

二、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变更企业名称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且提供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整体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整体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

争议商标是答辩人的臆造词汇,字面含义是“盛放温和酱型调味品的台子”。申请人字号“柔酱”的含义为“柔软的糊状食品”。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呼叫差别明显,不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争议商标呼叫为róu jiàng tái”;申请人字号呼叫为“róu jiàng”。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柔酱”未注册引证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而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并非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四、争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争议商标是答辩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答辩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注册,可见争议商标对答辩人的重要性。目前,答辩人在第33类申请注册的“柔酱王子”商标已注册成功。故,争议商标再次在33类申请注册是作为答辩人的重点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答辩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予以支持。

“柔酱台”品牌自创造之初,便广泛用于广告推销和商业活动中,经长期宣传和使用,销量良好,荣获“中国名酒”、“质量信得过产品”等荣誉,显著性不断增强,已经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使相关公众一看到争议商标就能马上联想到答辩人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36637221号“柔酱台”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柔酱台”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我司律师首先从含义、呼叫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紧接着列举了大量的使用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