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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上市公司“欧普照明”异议,提供充分品牌推广证据,助“欧洛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商标异议答辩一般应该根据商标异议的理由来陈述,叙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并且有理有据。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商标遭上市公司“欧普照明”提出异议,看我方律师如何扭转乾坤!

案件回顾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注册在第5类的45063441号“欧洛普”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异议人曾以与本案相同的理由对答辩人名下的“欧洛普”系列商标提起过异议申请,经审查驳回了异议人的全部异议理由。

二、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由三个汉字成;引证商标1由汉字“欧普”和英文字母“OPPLE”构成;引证商标2由汉字构成;引证商标3由英文字母“OPPLE”构成,显然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结构严谨,横平竖直特点突出,字形协调美观,齐整而不拘。引证商标1-3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书写工整规范,富有严谨之感。

被异议商标源于答辩人经营的企业商号,自2010年至今已经使用十余年,非常具有区分性。

三、异议人称引证商标1曾在2007、2014、2015、201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指定使用商品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引证商标1为驰名商标的申请应予驳回。

四、答辩人与北京欧洛普过滤技术开发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关联公司,早在1994年就已经以“欧洛普”作为字号使用,远远早于异议人成立时间,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五、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六、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如果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答辩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稳定发展。

七、答辩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拥有多项发明专利。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异议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被异议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5063441号“欧洛普”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欧洛普”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进行分析,结合了大量的品牌推广证据,并且提供了多份专利资质,最终将上市公司“斩落马下”,争议商标顺利通过异议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