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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知名酒企“五粮液”提出无效宣告,区分双方显著性,助“墨之玉”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注册商标是保护商标的一个最直接的有效途径,通过法律来保护商标无疑是最正确的选择。但是商标注册不是那么容易的,第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第二可能会被其他人提商标无效,那么在遇到他人向自己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话,要及时的去做无效答辩,这样才不会使商标遭遇无效的窘境。

案件回顾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33类31773117号“墨之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系答辩人独立创造,完全是答辩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造成混淆,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二、争议商标是答辩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引证商标1-2的外观设计、含义及呼叫区别明显,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构成近似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争议商标由“墨-之-玉”三个汉字构成,其中“墨”字显著性极高,是争议商标识读过程中不可忽略的元素,整体描绘的是一位举世无双翩翩公子。因此,争议商标的设计灵感来源于改编诗句“陌上人如玉,公子世无双”。引证商标1-2中,汉字“玉”:比喻洁白美丽。

争议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笔墨逐渐浅淡,凸显出十足的水墨风,充满国画的味道。引证商标1为纯汉字商标。整体采用黑体字书写,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2为纯汉字商标。采用毛笔字书写,具有与众不同的视觉冲击力。

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3的字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设计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引证商标3在文字排列上类比“金科玉律”、“金浆玉液”等词语“金*玉*”的形式进行设计,而“金*玉*”形式的词语从古至今形容的均是比较珍贵、美好的事或物。同时引证商标3为纯汉字商标。整体采用华文行楷字体书写,具有较强的动势美感。

综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3的外观设计、含义及具体指向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四、申请人引入的诸多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广泛地应用且在中国具有广为人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五、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维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31773117号“墨之玉”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通过“墨之玉”商标被无效案例可知。争议商标遭知名酒企“五粮液”提出无效宣告,答辩程度可想而知,但我司律师迎难而上,通过分析商标含义、外观、指向性,从而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