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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撞脸又撞名,披荆斩棘助“莱茵牧场”商标驳回复审诉讼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河南玖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3117486“莱茵牧场”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权人“宋付章”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允许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认可二者共存于市场,且并不损害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在2021年6月8日出具《共存声明书》子以证明。目前针对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人已向国家知产局提交转让申请,将引证商标一、二全部转让到原告企业名下,以保证原告在指定商品门类下商品项目的完善。建议被告将该转让申请与对诉争商标的申请审核合并处理,核准原告可以最终获得在“豆奶、乳酒(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饮料”等细项上的商标使用权。

二、引证商标四、五已被撤销。

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设计,商标图文以美术作品形式于2017年3月10日创作完成,原告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对诉争商标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由宋付章转让至原告名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商标转让公告 (2022年4月13日第178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 (2022年3月27日,第1785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五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 (2022年2月27日,第178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 第0000341307号关于第 53117486号“莱茵牧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河南玖佰商贸有限公司针对第 53117486号“莱茵牧场”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