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遵义朝阳档案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5990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与第14809456号商标、第12219308 号商标、第20886557 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三枚引证商标目前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待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案。
二、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组合方式、颜色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案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三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相同或类似服务及对于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不持异议。主张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被告认可引证商标三已被公告撤销的事实,并认可诉争商标在 3507 类似群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复存在。
经查,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 1819期《商标公告》,公告时间为 2022 年 12月13日;引证商标二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 1805 期《商标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8月27日;引证商标三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0 期《商标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10月6日。
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16364号关于第5599039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三枚引证商标在开庭之前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