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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筑检测”商标案二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无锡星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6706632中筑检测”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原审诉讼中,星鼎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驳回星鼎公司的诉讼请求。星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含义等方面不同,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诉讼中,星鼎公司补充提交了公众号、微博等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宣传已经与星鼎公司产生一一对应关系。

本院另查,引证商标二已于 2022年3月13日初审公告(第1783期商标公告),于2022年6月14日注册公告 (第 1795 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期限已届满且经宽展期后未续展,现已无效。

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三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技术研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论并无不当,但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该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 73 行初10215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86013号关于第 56706632号“中筑检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 56706632号“中筑检测及图商标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是经常采用的措施。如在行政阶段或一审中对引证商标提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一审撤三决定未作出但即将作出,或撤三决定已作出但未刊登撤销公告,可继续提起二审,二审期间如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