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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RJH RUN JUST HIGH”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安徽瑞景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5747541RJH RUN JUST HIGH”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为本案的唯一引证商标,已于2021年9月2日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该撤三申请处于实质审理阶段,其审理结果即将下发,引证商标极有可能因为没有被使用而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恳请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状态确定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呼叫、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在第35类与诉争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有包含“RJH”的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那么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当与引证商标共存。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调查;市场营销,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电话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公告撤销(第 1799 期商标公告,2022年7月13日)。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在3501-3503类似群上的服务已全部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 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原告的其他主张不影响本案结论,本院不再予以评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 一)、 (二)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 28076号关于第55747541号“RJH Run just high”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安徽瑞景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针对第55747541号“RJH Run just high”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