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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富思维文化传播第41类“首富思维”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云南首富思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0352774首富思维”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暂缓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相关公众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

四、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原告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五、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六、被告的审查标准不统一。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在第41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后,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已不复存在,本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92977 号关于第 60352774 号首富思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云南首富思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针对第60352774号首富思维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开庭之前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