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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晋科创电力科技第9类“KD”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武汉三晋科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3505572KD”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气体检测仪;真空计;安全头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法院认定

引证商标一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现已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70982号《关于第53505572号“K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武汉三晋科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就第53505572号商标所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为商标法第三十条,因此及时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就十分必要。行政阶段就应当对此种情况作出反应,尽快提起撤三申请,以期在一审诉讼阶段获得有利局势,必要时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等待引证撤三结果。若庭审前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引证商标作出撤销决定并刊登最终公告,则诉争商标将因在先障碍消除而被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