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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瑞电子科技第35类“RICHWILL”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东莞市富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60161895RICHWILL”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第 26670531 号“瑞淇威richwelI”(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已公告,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子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被告依据原告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但鉴于原告在诉讼中补充提交的《商标公告》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故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起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60574号关于第60161895号“RICHW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东莞市富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 60161895 号“Richwi11”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评审阶段被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开庭之前该枚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