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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嘉瓜果专业合作社第35类“保嘉”商标案一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3

案件回顾

上海保嘉瓜果专业合作社(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6428824保嘉”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放弃其指定的 3509群组的服务项目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二已经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构成本案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本案中,因原告明确放弃诉争商标在3509群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也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诉争商标在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综上,因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变化及原告主动放弃部分服务的情形已经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2]第42581号关于第56428824号“保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引证商标在开庭之前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该枚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