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6
自嗨锅是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旗下品牌。2018年1月横空出世,将自热火锅系列作为第一支品类投入市场。成立至今,已成为行业内首屈一指的品牌,然而树大招风,免不了被“有心之人”盯上了。
法院认定“自嗨锅”遭商标侵权
上诉人重庆筷火哥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民事判决,遂提起上诉。
筷火哥公司认为,其对“自嗨锅”文字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自嗨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热火锅商品的功能和用途。上诉人在商品描述中加入“自嗨锅”,目的是为了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涉案商品使用的是上诉人自己的“多渝筷”商标,不可能误导公众造成混淆。并没有侵权的动机。因此,对“自嗨锅”文字的使用系正当使用。即便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赔金额亦明显过高。
金羚羊公司辩称,上诉人所售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相同商品,上诉人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将“自嗨锅”设置为所售商品关键词进行推广,已经起到了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筷火哥公司销售的商品系方便类食品,与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系属同类,被控侵权的商品上虽未使用“自嗨锅”标识,但其在店铺网页的商品名称上使用了“自嗨锅”的字样,经比对与权利商标文字一致,构成相同,该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最终判决筷火哥公司赔偿金羚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3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首先,上诉人将“自嗨锅”作为其商品名称的组成部分,用于其所售商品的销售页面上,起到了对其商品做广告宣传的作用,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
其次,上诉人主张“自嗨锅”已成为自热火锅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前述主张。本案中,涉案商品名称中已经有多处文字说明其所售商品系自热火锅,故其将“自嗨锅”用于商品名称组成部分的行为难谓善意。
最后,当消费者以“自嗨锅”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会搜索到上诉人的商品,从而为自己创造了商业机会。其行为不当攀附了被上诉人为经营“自嗨锅”所积累的商品商誉,不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还使被上诉人利益受损。
综上,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商标合理使用行为,本院对上诉人相应主张不予采纳。遂维持原判。
从该案我们能够发现,当企业在遇到商标侵权困扰时,一定要及时做出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配合专业的代理机构,相信“侵权者”将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