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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手鸡”你用过吗?构成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才是首选!

更新时间:2024-05-30

如果说哪家企业的知产保护意识最强,就不得不提苹果公司了。从同行业到跨行业,从梨子到橙子再到菠萝这些与苹果无关的水果,但凡苹果公司感觉受到新申请的商标威胁,必定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确保其商标权不受到侵犯。

“苹果手鸡”商标被异议

据了解,某科技公司申请第27358258号“苹果手鸡FRIED CHICKEN STOR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馆,餐厅等商品/服务上。虽然在商标图形当中,用的是繁体字,但不难看出,就是“苹果手鸡”四个字。

因此,苹果公司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最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就第27358258号“蘋果手雞 FRIED CHICKEN STORE及图”商标作出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服务与苹果公司的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对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同时,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苹果公司打赢了这场商标保卫战。

及时提出商标异议将是首选

目前,商标恶意抢注、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时有发生,当我们发现有人注册影响我们自身权益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商标时,要及时对处于异议期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根据《商标法》规定,异议申请人可以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通过该案例,我们能够发现,苹果公司提出异议的背后,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刻认识,随着品牌的不断壮大,公司必须千方百计确保其品牌价值不被稀释。苹果公司尚且如此,企业更应从中吸取经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面对侵权商标时,要及时提出异议,尽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