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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使用的米粉商标怎么用?放大两字行不行?不当使用授权商标将判侵权!

更新时间:2024-06-05

在市场中,部分经营者通过“作妖”,对其已获得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改变文字大小、字形、颜色或是加减文字,尤其是对组合商标不规范使用,如单独使用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或单独使用其图形部分,或改变组合商标中文字要素与图形要素的显著特征等,投机取巧地刻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种做法或被认定为侵权。

米粉商标被判侵权

近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某餐饮店立即停止侵害“少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第7113048号“少水”商标于2010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8月13日。第35104211号“红雨少水”商标于2019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有效期至2029年8月13日。

李某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少水粉”店铺在某点评平台获得“合川区小吃快餐热门榜第1名”,店铺评价累计达1990次,网友评价中包括“合川的旅游名片”“合川老字号,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等。

被告江津区某餐饮店经曾某授权使用“红雨少水”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该餐饮店在其店招、宣传海报等均放大或单独使用“少水”二字。截至庭审时,该餐饮店将涉案店铺的线下使用更改为“红雨特色粉”,线上店铺仍显示单独使用“少水”二字。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店铺停止侵权,进行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上述使用场景中改变了其经授权许可使用的“红雨少水”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至于该餐饮店辩称少水粉系通用名称,无事实依据。

因此,该餐饮店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不当使用授权商标将判侵权

商标专用权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限。使用被授权的注册商标是权利,但使用方式需规范。

实际经营中,存在改变注册商标本身的颜色或为注册商标增加彩色背景,或如本案例中以单独或放大的方式突出使用商标中的组成元素等情形,本质上都属于对商标专用权边界的变动,如果此变动发挥了强烈的标识效果,达到了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程度,可能会不适当侵入他人商标专用权领域,有傍名牌之嫌,从而引发侵权风险。

看到这里,若身为企业管理者的你还没对品牌申请注册商标,就需要抓紧时间筹备起来了,商标注册宜早不宜迟,千万别因自己的一时疏忽酿成日后无法挽回的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