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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杀猪粉引发的商标权纠纷!浅析商标在先使用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4-06-27

不是粿条,更不是螺蛳粉,但却比它们更馋人。相信湖南人都认识它,20多年都吃不厌的早餐巨头—杀猪粉。而作为潇湘之地的著名美食,当地也有不少的老字号餐厅售卖杀猪粉,但由于商标保护意识淡薄,这些企业往往会面临着抢注、侵权的麻烦。

“白露塘杀猪粉”遭商标侵权

2018年7月,熊某注册了第25138470号“白露塘杀猪粉”商标,之后白露公司于2020年11月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白露塘杀猪粉”具有了一定知名度。

2021年3月,白露公司发现王记粉馆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了“白露塘杀猪粉”商标标识,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王记粉馆认为,其使用的“白露塘杀猪粉”标识由“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于2016年即开始使用,遂提出先用权抗辩。

一审认为,被告受让门店后,享有“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在先使用“白露塘杀猪粉”的权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白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王记粉馆与“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是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两者的经营者和工商户字号均不相同,两者对于“白露塘杀猪粉”标识的使用行为并不能相互取代。

同时“白露塘杀猪粉恒隆店”对于“白露塘杀猪粉”商标的在先使用因其转让并注销的事实已经中断。因此,王记粉馆的现有证据并不能满足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条件,而白露公司受让取得的“白露塘杀猪粉”商标仍在有效期内。最终判决,王记粉馆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3万元。

构成商标在先使用的条件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简单地说,该条款平衡了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保护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进行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一种抗辩权,以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出的商标侵权指控。

基于此,构成商标在先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2、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注册商标申请日;

3、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

4、在原有范围内使用。

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边界,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是每一家企业应该做到的。同时通过该案例我们还能发现,商标申请要趁早,不要等侵权找上门来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