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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了个炸鸡”诉山寨店商标侵权,“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戏码再次上演!

更新时间:2024-09-20

餐饮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众多新生品牌数不胜数。比起费尽心思创造一个独特的商标,有些商家却毅然选择了“山寨之路”。近日,法院审理了“叫了个炸鸡”连锁品牌诉某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令某餐饮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叫了个炸鸡”遇商标侵权

据悉,“叫了个炸鸡”品牌是由台享餐饮公司于2014年在上海创建而成,后在国内多个城市均有开加盟店,在加盟店的招牌、宣传海报均有使用“叫了个炸鸡”等文字、标记。

2017年10月,台享餐饮公司经申请依法取得第21074966号图形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餐厅、饭店、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

2021年9月,台享餐饮公司发现,某餐饮店在其店铺门头招牌使用“叫了个炸鸡”及“鸡形图案”标识,店铺提供的商品外包装、餐巾纸上均印有“叫了个鸡”及“鸡形图案”标识,另还在美团平台上名为“叫了个炸鸡”店铺内销售同样产品。

台享餐饮公司认为该餐饮店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W餐饮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在线上店铺、线下门店招牌等使用与该鸡形图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台享餐饮公司认为,其公司旗下的“叫了个炸鸡”品牌,现已拥有近千家门店,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该餐饮店在其线上店铺、线下门店招牌、外卖包装及餐具上擅自使用与其鸡形图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而该餐饮店则认为,台享餐饮公司以鸡的卡通形象申请商标,本质上是以其商品本身作为商标,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如今又向以鸡为商品进行销售的经营者主张商标权利,这样的主张打击面未免过大,已违反商标法的本意。同时,餐饮店只是在售卖炸鸡时使用了能够表明其所售卖商品的图像,此非商标性使用,且与案涉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并不会引起公众对经营者的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台享餐饮公司系第21074966号鸡形图案商标的注册人,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由于被告在线下店铺招牌、餐巾纸、食品包装袋,线上美团店铺首页及宣传中使用的鸡形图案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其使用行为应属商标性使用。

同时,餐饮店使用鸡形图案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比,二者在整体构图、颜色组合、视觉上基本一致,仅仅是眼睛和嘴巴的细微差别并不足以将二者区分。被告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饮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8000元。餐饮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特定形象的商标标识属于权利人专有,他人不得随便使用,即便是向第三方购买。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包装时,应查明包装是否存在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情形,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妄图通过打擦边球等行为来提高销量,获得短期收益,一旦侵权给自己引来官司需赔偿不说,对于自身长远发展也毫无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