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更新时间:2024-12-04
为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创新审查模式、完善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商标工作实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附件:
1.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创新审查模式、完善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商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第三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条 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由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后,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并及时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七条 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第八条 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在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对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驳回复审。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应当严格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快速审查工作在监督下规范透明运行。
第十条 易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快速处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六七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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